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苏**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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