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临沂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孙**临沂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要求被告孙**、临沂鲁**有限公司赔偿其伤残损失,被告孙**、临沂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合同权利人,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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