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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补课费、手机损失等共计21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郑**、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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