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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颜**与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颜**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颜*新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颜*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颜**、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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