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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