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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毕**、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毕**、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毕**已赔偿其5000元,原告与被告毕**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追究被告毕**的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的诉讼请求;以被告毕**现被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毕**的诉讼请求,但保留要求被告毕**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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