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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