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自动履行了本院(2015)曹*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曹*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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