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菏泽**有限公司与李**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菏泽**有限公司、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菏泽**有限公司、李**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3月19日经曹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菏泽**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李**治疗费7万元。

二、申请人菏泽**有限公司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7万元,当庭付清。

三、申请人李**以后出现任何症状或者后遗症,申请人菏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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