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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