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刘**、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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