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素品与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素品与被告张**、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