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