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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被告基于协商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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