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好臣与被告房好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好臣因与被告房好建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基于与被告就所诉争事实而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好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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