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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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