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孟**、时**、蔡**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孟**、时**、蔡**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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