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孟**、时**、蔡**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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