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唐**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被告高*、高**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檀续与刘**、刘**、闫晶、时**心学校、时楼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诉陈*、陈*、时**心学校、时楼**小学、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吴某甲诉高*甲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董某某诉郑某甲、陶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