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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