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孟**、苗**、单县**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唐**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被告高*、高**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孙**、孙**、单县**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檀续与刘**、刘**、闫晶、时**心学校、时楼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诉陈*、陈*、时**心学校、时楼**小学、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