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孟**、苗**、单县**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孟**、苗**、单县**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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