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6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9月03日依当事人吴**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在对其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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