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被告系外地人员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保留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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