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将所欠款项7604.4元支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曹*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