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将所欠款项7604.4元支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曹*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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