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甲诉被告许某某、许**、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出现错误,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发现对方主体错误,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当》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