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甲与许某某、许**、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甲诉被告许某某、许**、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出现错误,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发现对方主体错误,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当》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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