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李**已经和解,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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