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6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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