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2月26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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