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王**与沈**、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好臣与房好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申请执行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毕**、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毕**与谢**、谢**、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翟**、翟现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