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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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