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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翟**、翟现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岁诉被告翟**、翟现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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