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的银行存款10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