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王**、历**、临沂**小学的银行存款10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