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宋**、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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