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性才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性才与被告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付性才系在被告金**经营的石头场工作期间受伤,被告金**经营的石头**公司,并在临沂市罗**局罗庄分局登记注册,注册企业名称为临沂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发起人)为金**、金**。原告列***个人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性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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