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文高峰、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文高峰、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文高峰、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移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文高峰在临沂市**道办事处花埠圈村经常居住,并提供临沂市**道办事处花埠圈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该证明不能证实被告在花埠圈村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文高峰的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是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文高峰、冯*对本案官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文高峰、冯*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陵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