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自棒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姬自棒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自棒申请对被告刘**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自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自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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