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姬自棒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自棒申请对被告刘**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自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自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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