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恒诉称,2013年11月23日,原告在桑村乡今生缘KTV院子里,与被告李**发生口角扭打,导致原告头部、颈部受伤。原告伤情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滑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滑*【桑村】行罚决字(2013)4187号)对被告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去上千元医疗费用,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20时,在滑县桑村乡今生缘KTV院子里,原被告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扭打,导致原告李**头部、颈部受伤,原告先后在滑县**卫生院和新乡医**院滑县医院住院治疗八天,花去医疗费用2688.1元,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原告伤情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滑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对原、被告双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原告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佰元”的处罚。上述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部分陈述和原告方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与被告李**扭打致原告李**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李**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及损失有:医疗费2688.1元、护理费556元(25379元/年×8天)、误工费454元(20732元/年×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营养费120元(15元×8天),交通费241元,以上共计4299.1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299.1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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