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程明会、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诉程明会、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明会、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笫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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