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卫雪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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