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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史方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会云诉被告史方方健康权纠纷一案过中,原告焦会云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会云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会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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