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和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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