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任小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任小爱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王**仍不能确定被告陈**、任小爱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