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郭东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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