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牛**、牛**、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牛**、刘**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对被告牛**、牛**、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牛**、牛**、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为194.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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