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侯**、陈**与陈**、程**、毋海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侯**、陈**与被告陈**、程**、毋海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7日,原告以共同诉讼原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侯**、陈**撤回对被告陈**、程**、毋海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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