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侯**、陈**与被告陈**、程**、毋海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7日,原告以共同诉讼原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侯**、陈**撤回对被告陈**、程**、毋海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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