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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