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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