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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上诉人胡**、吴**健康权纠纷一案,2009年7月21日向许**民法院提起诉讼,许**民法院胡**于作出(2009)许县枪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胡**、胡**、吴**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许*一终字第34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许**民法院作出(2013)许**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胡**、胡**、吴**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胡**、张**,上诉人胡**及委托代理人胡**,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退还上诉人胡**、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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