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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立与上诉人王**、王**、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立因与上诉人王**、王**、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立的委托代理人信海民,上诉人王**、王**、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立预交的245元、上诉人王**、王**预交的8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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