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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浩**限公司、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浩**限公司、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红军,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刘**、胡**,原审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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