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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胡**、吴**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胡**、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胡**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历经6次审理,期间许**级法院两次将许昌**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发回重审,严重违反审理程序。原判决以鉴定机构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导致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论述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许昌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仍属一审判决,作为二审法院的本院只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均可以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故胡**认为本院将许昌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发回重审,严重违反审理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胡**的癫痫病与胡**、吴**的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审前后六次委托鉴定,其中两次因鉴定机构认为依据现有材料难以确定或无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没有出具鉴定意见,其他四次鉴定意见不一。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通知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各鉴定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胡**本人也未出庭接受询问,故原判决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均无法采纳、因果关系无法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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