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发运输公司)、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动发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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