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发运输公司)、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动发运输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昌动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