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邹**、邹**、邹**与被上诉人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邹**、邹**因与被上诉人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五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的委托代理人苏梅花、常振环,上诉人邹**、邹**及邹**、邹**的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刘**的代理人潘**、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五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808元分别退还上诉人邹**464元,邹**、邹**1344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