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高铭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上诉人鲁**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鲁**撤回上诉。
上诉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上诉人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